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官检一部刑不诉〔2020〕Z3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21990********,回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办事处**村**组,现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有限公司职工宿舍。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豫S*****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铜陵市开发区铜陵****有限公司出发,沿铜陵市翠湖四路、泰山大道、北京西路行驶,至北京路小学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1.7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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