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枣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枣阳市**办事处**村**组,住枣阳市**办事处****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持Cl证驾驶鄂F*****小型普通客车,沿枣阳市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人民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lmg/l00ml,民警遂联系医务人员对万某某的血液进行了提取,经鉴定,从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99.23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等物证;2.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3.证人吕某某的证言;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