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襄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90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5时20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鄂F****3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团山大道陆寨路口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案发时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5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