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1〕96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住江西省南昌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14时30分许, 在江西省南昌县**小区**栋西面道路,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赣A*****号轻型封闭式货车倒车时撞到朱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赣A*****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轻微受损。双方为此理论并发生肢体冲突。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58mg/100ml。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车辆刮蹭损失及人身损害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1. 证人万某某的证人证言;
1. 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1.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鉴定意见;
1. 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血液乙醇含量低于120mg/100ml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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