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午餐时饮酒,当日13时34分许驾驶赣*******号小型汽车途径本市高新区艾溪湖南路高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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