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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01965********,苗族,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台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住台江县**镇**道**房,经台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8日,万某某酒后驾驶贵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由**往**方向行驶,21时54分,行驶至**处时,被台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为查明案情,民警依法提取万某某血液样本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样的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116.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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