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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车牌为川******的汽车从遂宁往蓬溪县宝梵镇方向行驶。当日15时25分许,行驶至G318线2244KM+100M(宝梵镇杨家桥附近)处时,撞到道路左边山体,致车辆驶入路边水沟里。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被民警带至蓬溪县大石镇卫生院提取血液两支。经鉴定,所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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