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乐至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至县******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1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新都区新繁街道龙兴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龙兴大道469号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0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