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26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人员,户籍地安徽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苏A7X****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山区通惠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通惠路北干山通览下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呼气、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60.5mg/100ml。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证人戚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流动人口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监控抓拍记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结果单,检定证书,呼气测试照片,验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制作说明,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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