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万某某驾驶车牌为贵C9****小型轿车从正安县人民医院往正安县城正安印象小区方向行驶,当日00时10分,行驶至正安县城桐都路10米(正安县城城关信用社门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执勤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结果为160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执勤交警将其带往正安县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200.80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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