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1〕5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9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K****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凉州区和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和平路中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10月27日,经甘肃军平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万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1.52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本应惩处,但鉴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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