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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8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里坦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2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京Q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沪连接线大城县杜权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酒后驾驶车辆在一般道路上行驶,且行驶路程较短、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积极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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