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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扎兰屯**镇**街**号,住海拉尔区**家园**区**号楼**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18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蓝色威志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园**区**大道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万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4.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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