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2时18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蒙E*****号蓝色威志牌小型轿车,沿海拉尔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家园**区**大道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扣。经鉴定,万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4.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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