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6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养殖经营户,住汉川市**街道办事处**桥**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9时36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G348国道分水镇夹河村路段,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0057km+300m处,遇朱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万某某、朱某某受伤。后万某某主动赔偿了朱某某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4.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符合国家在疫情期间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