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乡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湘乡市棋梓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湘乡市棋梓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沿X048线由湘乡市棋梓镇银塘村往龙江村行驶,途经棋梓镇东大街铁路涵洞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甲驾驶的电动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3.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万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万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及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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