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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21992********,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环县,住环县********号,无党派,无前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和朋友在环县洪德镇街道西北人家烧烤店饮酒,11月16日0时30分许饭局结束,万某某驾驶甘****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两三米后停车等待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往洪德镇卫生院抽血送检。2020年11月16日,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50.39mg/100ml。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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