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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031992********,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住平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轻型栏板货车,沿平川区**路由西向东至**街南口向西1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万某某带至平川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现场及抽血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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