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安市**镇**宿舍。因本案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16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赣H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赛岐镇罗江新建垃圾发电厂沿省道302线行驶至赛岐镇罗江菜市场,购物后返程,在返程途中行驶至后太村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4.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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