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汉族,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1021974********,本科文化程度,现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路**园**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坊**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9日被南昌青云谱公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青云谱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21点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赣A*****小车沿洪都南大道由南往北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江西省景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0.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无前科劣迹记录,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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