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办事处**社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鄂J*****号风神牌小型普通客行驶至麻城市工业路与融辉路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万某某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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