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现住太原市迎泽区**村**号楼**单元**。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晋A****M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朝阳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街东峰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32mg/100m1。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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