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70********,汉族,初中文化,扬州**钢管有限公司工人,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路**号**幢**室)。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苏K0****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扬州市江都区龙川二桥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4.4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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