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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10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出生地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溪区**园**号**室。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4月24日00时17分许,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6****的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工运路工运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出具或者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截图等书证;

2.证人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梁溪大队制作的查获和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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