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江苏**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镇**村**组**号,现住自贡市贡井区**区**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醉酒驾驶苏K*****号“哈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乡村公路行驶至沧县**村**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万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24.62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夜间在乡村公路行驶距离较短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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