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郴北检刑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77********,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街**号,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牌号为湘LW****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郴州市民权路时被郴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2020年04月20日经湖南省郴州市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万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115.10mg/100ml,属醉酒后驾车。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