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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90公里靖远县第八中学附近盘旋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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