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5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靖远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9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甘D*****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景昭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90公里靖远县第八中学附近盘旋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2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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