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绰号瓦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2********,彝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组**号,现住宁蒗彝族自治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宁范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一次延长时间2020年2月9日,一次退时间2020年2月21日,一次重报时间2020年3月19日,二次退查时间2020年4月14日,二次重报时间2020年5月13日。
宁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被害人肖某某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借取“高利贷”30000元后,万某某到“青青足疗店”消费时以肖某某欠钱的款低债为由不支付足疗费,并多次到足疗店滋扰,在足疗店内砸酒瓶向肖某某逼债,扰乱足疗店的经营。2015年6月25日,李某某与万某某协商债务过程中,李某某被万某某殴打至左侧鼻梁骨骨折,无法调取病历致伤情无法鉴定。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