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公诉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2日晚,王某某、罗某某、邓某某、艾某某、袁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赤水市九号公馆KTV喝酒唱歌,当晚10时许,邓某某、艾某某送已喝醉的王某某回家。在途经九号公馆V2222号包房门前的过道时,王某某出手打了正在V2222号包房门口与胡某某(另案处理)聊天的朱某某(另案处理)一耳光,朱某某随即用脚踢了王某某一脚,将王某某踢倒在过道上,同行的艾某某和邓某某见状便上前对朱某某拳打脚踢,胡某某也随即使用拳头对艾某某和邓某某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起来后,惊动了各自的朋友,随后王某某的朋友袁某某、罗某某,朱某某的朋友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以及孔某某、赵某某、周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相继参与打斗,后双方被劝开各自离开。罗某某、邓某某、艾某某、袁某某被打后不服气,罗某某、邓某某持啤酒瓶,艾某某持木棒,袁某某持石头在九号公馆KTV朝红军大道南段转角处追赶上欲离开的陈某某、孔某某、胡某某、周某某,双方再次发生打斗,罗某某使用啤酒瓶击打陈某某的头部,致陈某某脸部受伤。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2019年4月29日,经赤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鉴定意见为:陈某某所受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艾某某所受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