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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2002********,汉族,高中文化,双辽市**中学学生,团员,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明知将微信租给别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从安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70元一天的价格租了安某某的微信两天,然后再以每天90元的价格将安某某微信租给QQ好友“*****”,获利30元。经查,安某某的微信被犯罪分子从事网络刷单诈骗活动,诈骗湖南籍被害人谭某某33034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偶犯、初犯,认罪认罚,且是在校高三学生,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30元违法所得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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