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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纳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4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纳雍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纳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纳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阅了案件全部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在本院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2时至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纳雍县**镇**街**组**房间内,以营利为目的,提供了木桌、瓷器、骰子等赌具开设赌场,供高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邹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邓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某某某、黄某某、左某某、陈某某、余某某、陆某某、杨某某、邱某某、郭某某、伍某某、郝某某等二十一人以“掷筛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获利2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执勤笔录、归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年龄大于75周岁,涉案赌资少,抽头渔利少,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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