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公诉刑不诉〔2019〕15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503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村**组**湾**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内,以网络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提供服务,共计代收赌资人民币225000元,获取工资人民币4000元,2018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该赌场内被抓获归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定: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陪同“刘立森”租得刘某某位于长沙市芙蓉区**栋**房后,与饶某某、周某某、吴某某等受雇于“徐志明”,在设置于该房的网络赌博网站平台,给玩家提供上下分及通过支付宝进行结算服务。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供称自2018年6月20日至8月13日期间,按每月4000元标准,共已领取人民币4000元报酬。
但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徐志明”、“刘立森”仍未到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该赌博网络平台里面的身份、职责、作用及其是否参与利润分成等事实均没能补充收集到证据证明。因此,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本案没有要处理的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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