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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挪用资金案)(万某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住:夏邑县**镇****小区**楼**单元**楼,因涉嫌挪用资金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挪用资金罪,2017年12月8日经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夏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12日被夏邑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夏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5月31日,商丘*****有限公司将本公司位于夏邑县**乡**村的***房产作抵押在河南**夏邑县分公司贷款1050万元,该笔贷款贷出后,2013年5月31日**将501万元打入公司股东刘某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中,2013年6月3日刘某将500万元贷款汇入股东万某某在郑州建行**路支行账户上,剩余10000元用于商丘**有限公司的费用上。万某某收到500万元贷款后,于2013年6月3日把其中的74万元用于偿还李某某个人的债务;2013年6月4日万某某又把贷款分别汇入其**有限公司个人账户200万元、**有限公司个人账户200万元;于2013年6月14日汇入其**有限公司个人账户20万元,用于购买期货进行营利活动。剩余6万元被万某某分多次从ATM转账支取。

本院仍认为:夏邑县公安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和商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赵某某、副经理刘某、对商丘****有限公司在**公司贷款后500万元的归属说法不一致,目前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日

附:随刑事卷宗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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