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曾用名万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97********,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村**号,现住安宁市**街街道**街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富民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万某某在周某某收购他人银行卡过程中,介绍李某某、黄某某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后出售给周某某获利,并用微信向李某某、黄某某支付周某某向两人收购银行卡的费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富民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只有李某某供述是经万某某介绍后卖银行卡给周某某,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万某某有收买银行卡的行为,并且周某某供述是自己从李某某处收买银行卡,黄某某供述自己将银行卡卖给梁某某春而非万某某,故万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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