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浙江省平湖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将水果摆放在平湖市**街道**村**号**生活超市水果店门口,后被平湖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暂扣,其怀疑是综合行政执法局外聘工作人员叶某某举报,于当日中午在**生活超市水果店门口处殴打被害人叶某某,造成其胸部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某某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赔偿被害人叶某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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