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枝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83198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枝江市,住枝江市**镇**路**号。
本案由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22日10时许,因抽水机故障,被害人陈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经营的**店。二人因抽水机退换问题发生口角,后万某某朝陈某某胸口推了一把,致陈某某肋骨骨折。经枝江市人民医院法医鉴定,陈某某胸部损伤为轻伤二级。
同时查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已和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万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同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枝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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