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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126197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镇**村**屯,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新区**路**砂锅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0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其同居男友崔某某在其二人经营的**镇**砂锅店内因琐事产生口角。两人在拉扯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拿起店内吧台上的一把刀,朝崔某某砍去。被害人王某某与其母尹某某听到声响后,便赶过来拦架。被害人王某某在拦架的过程中,被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砍伤左前臂。经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身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2019年2月1日,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传唤到案。2019年2月15日,万某某家属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刑事调解协议,万某某自愿赔偿给王某某78000元人民币。2019年2月15日和3月19日,王某某出具了两份刑事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万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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