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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61********, 汉族,初中文化,**大楼**,住武汉市江岸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询问了被害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8月3 日上午10 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伙同程某某(另处)在本市江汉区新华路**大楼**室内,用拳脚对被害人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周某某头面部外伤、胸部外伤、左侧第6-9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万某某、程某某家属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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