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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川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5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54********,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号,住汉川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汉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本市***镇**村自家农田附近,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在农田附近栽树问题发生纠纷,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用拳头将黄某某面部打伤,随后被害人黄某某向村妇联主任庄某某反映,庄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夫妇找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理论时,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用拳打黄某某面部,被害人黄某某见状持木棍击打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背部,被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掀倒在水沟导致左肩关节脱位。经鉴定,黄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老年人犯罪,且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孝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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