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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1198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赌博于2020年01月05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3000元。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2日01时许,在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海后村名都KTV门口,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陪唱费与卞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手打卞某某左脸两耳光并用脚踹卞某某屁股两脚,致卞某某左侧耳膜穿孔。经法医鉴定,卞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卞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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