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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4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8时许,被害人唐某某在途经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家房屋下面马路时,因与万某某家置换土地,万某某未在协议书上签字,以此为理由说了一些不中听的话,万某某听后生气激动,从自家猪圈处提了一把锄头,冲下来与唐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万某某持手中的锄头将唐某某左侧眼眶外侧壁、下壁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唐某某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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