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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住文安县****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苏某某在文安县城福顺小区南门西侧路北**烧烤店外吃饭,金某某酒后骑电动车经过该饭店门口,万某某怀疑金某某骂街遂与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万某某将金某某推倒后用脚踹,致金某某右踝胫腓骨远端骨折。经鉴定,金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8月26日,万某某主动到文安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双方民事部分已经和解。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民事部分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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