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公诉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8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正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0时许,被害人郑某某驾驶货车运送饮料、油等物到正安县瑞溪镇石阡村老王岩组,将自己的箱式货车停在道路中间下货,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驾驶的混泥土车被郑某某的货车堵住,无法驶出,工地负责人彭某某及万某某先后叫郑某某将车让一下,双方在此过程中发生争吵,随即发生互殴,在互殴过程中,万某某右手臂及背部被打伤,郑某某鼻梁被打伤。经鉴定,万某某所受伤为轻微伤,郑某某所受伤为轻伤二级。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万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已与被害人郑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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