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26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林某某是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区,下称“**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是**公司的厂长,负责**公司生产部的全面工作。高某某是**公司的质量部部长,负责**公司环保方面的工作。
2019年5月28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过滤塔底部破损开裂,未经处理的污水经破损口滴漏到污水处理设备的外部(仍在厂区围堰范围内)。高某某于当日发现污水处理设备破损后,暂时关停了污水处理设备,防止污水继续进入污水处理设备并通过过滤塔破损口流出,将有关情况在生产例会进行了汇报。万某某指令车间暂时停止生产。高某某依照生产例会的决定和**公司决策层的指示,安排该公司的维修工对污水处理设备过滤塔的破损处进行了修补。
2019年6月中,该污水处理设备过滤塔的同一破损处再次开裂,未经处理的污水经破损口滴漏到污水处理设备的外部(仍在厂区围堰范围内)。高某某发现过滤塔再次破损后,暂时关停了污水处理设备,防止污水继续进入污水处理设备并通过过滤塔破损口流出。高某某将污水处理设备再次破损的情况报告给总经理林某某,通报给厂长万某某,并将有关情况在生产例会进行了汇报。万某某指令车间暂时停止生产,林某某指示高某某立即安排维修。2019年6月19日,**公司联络了第三方维修工前来修复,签订了维修合同,但未当场、及时修复,部分污水渗漏到厂区外环境。2019年6月下旬,佛山市南海区**镇普降雨水,雨水将**公司厂区围堰内的部分污水冲刷到厂区外环境。
2019年6月25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对**公司进行采样检查,监测结果显示:pH值2.52,化学需氧量,222mg/L,总铬18.2mg/L,总镍3.15mg/L,总铜0.36mg/L,总锌17mg/L,该监测结果超过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超标3.44倍,总铬超标35.4倍,总镍超标30.5倍,总铜超标0.2倍,总锌超标16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属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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