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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公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本市岳阳楼区岳阳楼**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湘******小型轿车从本市**医院后门附近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湖大队查获。经鉴定,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现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涉案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岳平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89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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