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舟普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02********241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深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住**镇**村**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起,刘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研究开发一款具有支付功能的即时通讯软件。2017年5月左右,闲聊即时通讯软件(以下简称“闲聊”)正式上线运行。
刘某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内部设技术、运营、运维等部门。技术部主要负责闲聊各项功能的开发、优化、修复;运维部负责闲聊上线后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运营部包括客服组和运营组。
因该软件具有阅后即焚、截屏提示、群成员保护等服务群主管理的功能,大量的棋牌游戏用户利用该软件,组建闲聊群,招揽赌博人员在群内利用棋牌游戏软件进行赌博,通过闲聊进行赌资结算,并从中以收取房费、抽水等形式抽头获利。刘某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明知闲聊群群主采用上述手段利用闲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服务,并通过收取提现手续费非法获利;公司的其他工作人员则根据刘某某的安排负责具体工作。刘某某又让王某某(另案处理)组建商务团队,以棋牌游戏公司为重点对象进行软件推广,该团队吸引棋牌游戏公司将棋牌游戏软件接入闲聊,从而使大量的棋牌游戏用户使用闲聊组建赌博群,以招揽赌博人员进群赌博并抽头获利的方式开设赌场。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明知刘某某等人为上述闲聊群群主开设赌场提供资金结算帮助,仍于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参与共同犯罪,负责闲聊软件部分应用模块的测试工作。
经鉴定,刘某某等人共为本区郭某某(另案处理)组建的闲聊群在内的共计13万余个开设赌场的闲聊群提供服务,通过闲聊红包发送赌资共计人民币2200亿余元、接收赌资共计人民币2200亿余元,共计提现人民币400亿余元,通过提现手续费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亿余元。
2019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被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远程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5.鉴定意见: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电子数据:手机勘验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从犯,又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