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进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9********,汉族,江西**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住进贤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8月29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拉邦巴自助餐厅工作时,未经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同意,使用万某某向女同事借来的手持小电风扇,遂发生口角,当天张某某被餐厅开除。2019年8月15日晚上10时许,张某某到拉邦巴自助餐厅结算工资,万某某看到后要跟张某某算账,并对张某某动手,按住其肩膀,掐住其脖子,随即两人被劝开。后双方到拉邦巴自助餐厅一楼进口处,再次发生互殴打架,张某某将万某某的眼睛打伤,万某某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右手手臂骨折。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万某某对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2019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到进贤县公安局民和派出所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进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