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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刑不诉〔2018〕325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7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南宁市青秀区**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某某2018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南宁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以及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将从潘某某处购买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镇**村下**坡“**山”(**村**林班**小班)的桉树林进行砍伐。经南宁市兴绿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被砍伐地点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镇**村**林班**小班,被伐树种为巨尾桉,采伐面积0.55公顷,蓄积量为57.5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关某某已经办理采伐许可证,系设计公司勾图错误导致本案发生的辩解难以排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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