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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滥伐林木案)_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1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现住夹江县顺河乡龙兴村6组2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日被丹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丹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以人民币12000元价格购买了黄某某位于丹棱县**镇**村**组“老林埂”的1片林木,其中部分树木被风吹倒甚至吹断。2020年3月18日至30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万某某雇请工人使用油锯、弯刀、尼龙绳将购买的“老林埂”林木全部采伐。林木采伐后,雇人将木材运出变卖,共卖得人民币22612元。经鉴定:采伐的树种为巨桉173株,立木蓄积21.5497立方米。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3月31日主动到丹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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