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源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汉族,小学文化,现住白山市江源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吉林省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局湾沟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为自用烧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11月末至2020年1月期间,私自自进入湾沟林业局**林场施业区44林班12、19、20小班内,盗伐国有林木22株,立木蓄积2.9575立方米,立木材积2.1546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的作案工具、赃物为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盗伐林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扣押的涉案财物手锯一把、爬犁一个、烧柴6.5立方米由办案机关解除扣押,自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源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