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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州检刑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42521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安徽**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乡**行政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禾,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宣城市宣州区锦城花园B2栋中移铁通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仓库休息时,临时起意窃取仓库内废旧电缆线并以350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3630元。

2019年6月4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其公司被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盗电缆线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单位,赃款已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宣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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